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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吉林商会标识使用暂行办法
浙江省吉林商会标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会标识包括浙江省吉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中英文名称、印信、会徽、旗帜及商会所拥有的商标、著作权等表明商会及商会会员身份的所有标志符号。
第二条 商会会员经申请,可免费使用商会标识。(以经营性为目的使用商标,按照有偿使用。)会员申请使用商会标识的,应当向秘书处提供如下资料。
1.商会标识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需使用的具体标识、拟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期限等。
2.向商会提交拟使用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以往经营情况。
3.申请人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承诺和独立承担因使用而带来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第三条 秘书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会长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商会向申请人颁发商会标识使用许可书。审核未通过的,商会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条 秘书处应当定期对商会标识使用情况核查监督。发现不规范使用、违法使用情况及时向会长会议汇报。
浙江省内吉林籍贯会员企业以经营性质可以以使用许可合同方式申请使用商会标识,但需要交纳使用年费。年费可以按固定金额收取,也可以按照使用产品或服务的营业额按比例收取。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存在,商会经通知标识使用人可以终止合同:
1.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存在或者有证据证明潜在不良社会影响;
2.标识使用人信用不足,面临重大诉讼或者执行,企业不能正常经营;
3.商会标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被丑化、弯曲;
4.商会标识的使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5.其它可能对商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商会标识使用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转入商会帐户,严禁挪用、私分。商会标识使用许可费只能用于商会标识的维护和商会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浙江省吉林商会轮值会长批准后生效。本办法修改、终止及解释均由轮值会长或与至少一位常务副会长会议做出。
浙江省吉林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