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来源:浙江省吉林商会 添加时间:2016-03-27 点击数:4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aa 第四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 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 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退会手续;

 

(七)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二)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三)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五)服从协会的协调;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义务为接受咨询,参加论证,审校书刊。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

 

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聘请顾问。

 

其职责是:

 

(一)审定协会聘请的顾问人选;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其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法;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聘任协会正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并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审查批准会员入会或退会申请;

 

(五)表彰、奖励对证券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基金及会费运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协调解决协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个,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经费自行筹措和运用,并自求平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入会基金、会费等款项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自筹款项;

 

(五)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开支: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三)常设办公机构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四)拨付协会下设机构经费;

 

(五)对本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正当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终止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生效,修改亦同。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执行本章程,可按本章程的基本规定,相应制定若干方面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