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吉林商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吉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ejiang (英文缩写JCCZ)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吉林籍人士在浙江省投资兴业的吉林籍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党委为党建工作机构,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杭州市朝晖路182号国都发展大厦1号楼21楼i,k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促进吉林、浙江两地各种经济组织的交流和发展,引导会员企业遵守法律、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二)加强吉林省与浙江省两地商会组织、企业的联系,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三) 普及商务知识,弘扬吉商浙商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商务培训,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组织两地商务展览、考察活动,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 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宣传党和政府的经济法规和经济政策,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六) 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 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吉林籍在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工商企业单位实际控制人;
  (二)吉林籍贯的在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在浙江省成立的以吉林省籍会员为主的其他商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会员基本资格;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自愿书面申请入会;
  (四)拥护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和犯罪记录;
  (五)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商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 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帮助的权利;
  (五)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会长提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
  5、连续二次不参加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已缴纳会费。